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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属高校巡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11-21  点击数:  文章来源:监察处、纪委办

湖南省省属高校巡视工作方案

 

 

加强对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高校改革发展稳定,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关于对省属高校开展巡视工作的意见》(试行)(湘纪发〔2012〕13号)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湘教工委发〔2012〕5号)精神,结合厅委及省属高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高校又好又快发展。

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
  1、省属高校巡视工作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省委巡视办的具体指导下,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

2、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成立省属高校巡视工作联络组(以下简称联络组),负责高校巡视工作联络协调、人员管理、后勤保障和监督检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联络组由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任组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省教育纪工委书记、省教育厅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厅委办公室、财务建设处、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人事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维稳办等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组成员。
3、联络组下设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办设在省教育纪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省教育纪工委书记兼任。

联络办的主要职责是:

(1)接受省委巡视办的业务指导,加强与省委巡视办的工作联系。

(2)起草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计划、方案,向被巡视高校发出巡视通知。
(3)加强与巡视组的联系,协助巡视组开展工作。组织巡视专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4)向联络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5)负责做好巡视结果的反馈工作,对被巡视高校的整改进行指导和督促。
(6)拟订巡视工作的规章制度,促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7)起草巡视工作文件、会议讲话、简报等相关文字材料,做好巡视工作的材料归档工作。

4、设立省属高校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的基本职责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如实反映、提出建议,督促整改、推动工作,核心任务是监督。巡视组向联络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巡视专员,实行组长负责制。目前暂设2 个巡视组。每个组5-7人,组长从教育系统已退休、年龄不超过63周岁的正厅级干部中聘任(组长的起聘时间不超过62周岁),副组长和巡视专员从教育系统已退休、年龄不超过63周岁的正处(含厅委机关调研员)及以上干部中聘任。亦可从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或高校选派在职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5、巡视组组长的聘任由省委教育工委提名,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聘任。副组长和巡视专员的聘任程序为个人申请,联络办进行审查、提名,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决定并聘任,报省委巡视办备案。

6、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和巡视专员在聘任期间,其工资参照在职工资标准发放(退休工资加聘任补贴),在巡视期间参照省教育督导标准发放补贴。

7、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和巡视专员聘期视年龄情况为1-3年,聘任期不超过63周岁。

  三、巡视对象及时间

巡视对象为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视组每年巡视20所左右的高校,每所高校的巡视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

四、巡视内容

巡视组主要对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特别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全面落实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规划,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为地方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技成果支撑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别是落实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重要法规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高校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情况;

(六)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流程和主要方式
  1、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联络办于巡视组到达前10个工作日向被巡视高校发出书面的通知。
  2、巡视组到校后,与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通报具体的巡视工作安排,说明巡视的目的和任务。被巡视高校党委在校内媒体和校园网发布巡视公告,公告巡视组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工作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3、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巡视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1)听取被巡视高校党委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高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4)与被巡视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包括中层及以上干部,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代表,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和老同志代表等)进行个别访谈。
(5)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视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必要时也可进行民主测评。
 (6)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必要时可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7)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与被巡视高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工作谈话、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
  4、巡视结束后,巡视组分析汇总并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5、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组长向被巡视高校反馈巡视意见。

  6、被巡视高校党委根据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措施报联络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进行整改。
  7、根据需要,巡视组可对被巡视高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巡。

六、成果运用

对省属本科院校巡视的情况,由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其他省属高校开展巡视的情况,由巡视组向联络组报告,联络组再将综合情况(附巡视组报告)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省管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由省委巡视办移交省纪委、省监察厅处理;

(二)对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有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由省委巡视办移交省委组织部处理;

(三)对需要省直有关单位或市州党委、政府协调处理的问题或建议,由省委巡视办移交有关单位或市州处理;

(四)其他涉及非省管干部的有关问题和由被巡视高校处理的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联络办、巡视组移送有关地区、单位处理。

七、有关要求

(一)对巡视组的要求
  1、巡视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上级部门提供真实可靠、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2、巡视工作的主要作用是发现问题、排除隐患、促进发展。巡视组在工作中既要注意发现和反映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也要注意发现和推荐被巡视高校在思想政治建设、人才培养、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
  3、巡视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联络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高校的正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的核查,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尊重被巡视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视结束时,巡视组组长与被巡视高校主要领导作简要沟通交流。
  4、巡视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保密和回避制度,巡视工作材料要妥善保管,巡视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材料交联络办保管和归档。
  5、巡视组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被巡视高校的宴请和礼品。巡视组成员不得向被巡视高校提出任何个人要求。巡视期间巡视人员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住校内招待所(宾馆),其交通费、食宿费由联络办按规定统一支付。

(二)对被巡视高校的要求
  1、高校党委要充分认识巡视工作对促进高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巡视组的工作,营造良好的巡视工作环境。
  2、高校党委要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权利。
  3、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巡视专员请客、送礼。
  4、高校党委要高度重视巡视中发现的问题,针对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按相关要求书面报联络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